坠楼女婴被父亲拒绝治疗:孩子岂是家长私产

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产,生命安全是第一位,在女童生命垂危的情况下,相关部门就该强制介入保障女婴的生命。

这两天,“4个月大女婴被母亲从5楼扔下,孩子父亲拒绝治疗”的新闻,引发舆论广泛关注。

媒体报道显示,11月30日,河北石家庄,一名4个月大的女婴从5楼坠落被快递员救出。但女婴坠楼后续被曝出的剧情,远不止于快递员救人的“好人好事”。

据报道,女婴邻居表示,这已经是女婴第二次坠楼,曾在刚出生时坠楼一次。而女婴母亲疑似患有精神类疾病,但女婴父亲却拒绝住院治疗,坚持把孩子带回家,称孩子只需要奶粉和睡眠——12月5日,在石家庄市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,女婴被送往河北省儿童医院进行检查,在女婴被检查出颅内出血、肺部损伤的情况下,其父亲拒绝进一步检查,并签署了《放弃治疗协议书》回家照顾。

目前女婴生命已危在旦夕。12月8日,河北妇联回应称将介入帮扶,监护权问题将依法处理。目前,女婴已第4次入院,生命体征平稳,但反应有些迟钝。

纵观该事件,无疑是一起令人唏嘘的悲剧。女婴被其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扔下楼,女婴父亲又拒绝住院治疗。而该父亲之所以拒绝送医,无非是认为女婴是自己的与他人无关,送不送医是自己的家务事,外人无权干涉,却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女婴生命健康的威胁。这种想法的本质,仍是将女婴当做自己私产。

女婴的命运牵动着网友的心,在担忧女婴情况的同时不禁发问:孩子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是否可以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?在父母不称职的情况下,谁来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?

无论是现行的《民法总则》还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《民法典》均有规定,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担负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、扶助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。当未成年人遭遇困境或者面临生命危险时,其有绝对的救治、送医的义务。

对于坠楼女婴父亲拒绝送医院救治行为,该父亲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、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。《刑法》也规定,对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将构成遗弃罪,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。

明知被扶养人面临生命危险等紧急情况而拒绝救治或送医,导致被扶养人重伤或者死亡的,其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。譬如,父母明知未成年小孩溺水,其能够实施救助而不救助,导致小孩溺亡的,其将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如果该女婴经过紧急救治没有生命危险,而其父亲的拒绝救治行为耽搁了最佳医疗时间,以致于即便抢救也无法挽回其生命的,其父亲的行为很可能构成遗弃罪,甚至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在追责该女婴父亲的同时,坠楼女婴被其父亲拒绝治疗背后牵涉到的是:在孩子父母怠于履行监护人义务的情况下,孩子的生命安全、健康成长由谁来监督。

我国的《民法通则》以及民法典均赋予了其他个人、组织或者民政部的权利,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、临时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制度。在这个制度上,重庆市探索了剥夺父母监护权保护链。重庆璧山区3名孩子父母因严重失职,被当地人民法院剥夺监护权,由当地民政局负责孩子的监护权。

但这也止于在发现父母不称职后才做出的措施,而如何及时发现因为父母不称职,使儿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才最关键的。

事实上,在国内,针对虐待婴童跟对孩子该救不救的行为,也有民政、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介入和救济。毫无疑问,在此类事件上,这类公共介入与救济机制应该更加敏感,在女婴父亲角色“缺位”的情况下,迅速“补位”,让女婴尽早接受妥善治理——可以看到,当地有关部门确实采取了行动。

说到底,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产,孩子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,在女童生命垂危的情况下,相关部门就该强制介入保障女婴的生命,这点不该含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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